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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上传人:lfh2233102 2011/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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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旷树清,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湖南省衡山县福田乡坪田村九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衡山县经发局,法定代表人:彭应祥
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彭应钦
案由:故意扣押和冻结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和伤残待遇。
复议申请,确认支付合法的工资,合法的伤残待遇。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1970年4月受衡山县铅锌矿聘为井下合同工,,,75年8月衡阳地区工矿职业防治医院进矿对职工身体进行健康检查,是衡山县工业局(现在的经发局)的肖青元领导于当年10月去铅矿串合矿领导一起忍瞒了申请人在矿查出患有铅中毒病的结果,又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申请人带着未治疗的铅中毒返回家。1976年10月19日日阳地区工矿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人为慢性铅中毒,建议半年后复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申请人于77年一直申请反应致中央治金工业部批复致了衡山县经发局要求按职业病处理,衡山县经发局收到中央治金工业部的批复后,还是继续阻拦申请人回矿。时隔多年,申请人连及时的复查治疗也被拖延,于82年已由慢性铅中毒病引诱多种疾病,经过多家医院治疗无好转,致使成了一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连生活都不能自理。
二、故意扣押和冻结合法的工资和伤残待遇,有作出的文书证实如下:
1、山劳字(84)27号文件,以文制作,关于旷树清同志因铅吸收解决生活补助费的批复,即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为本人原工资39元的60%,从84年10月起执行,以前不补,要到指定医院治疗工资才照发。
2、山经字(90)46号文件,以文件形式确认申请人铅中毒治愈出院,功能性导致肌肉委缩(臆病型)丧失劳动能力,规定铅锌矿有承付能力之日起,每月生活补助费从90年5月起提高为90元包医药15元。
3、于2005年12月12日做出的关于旷树清同志要求落实工残待遇的答复中,第三项又确认申请人已按1996年前有关工伤、工残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那么答复中第四、五项中被申请人是受证实了自己从84年至2002年对申请人的生活补助费都未执行政策规定及时增加,更谈不上支付国家规定的工残退休工资和伤残待遇,作为一句话答复伤残待遇和退休工资到位,这是睁着眼睛在说瞎话,没有法制观念的行为,说申请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这份责任不属于申请人,申请人已在84年退休,一切责任都是被申请人在职务员没有依法行政所造成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法制责任。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是懂得:铅中毒是受(57)卫防字公布的14种职业病名单,(57)卫防字其中规定了职业病的待遇按因工负伤处理,(劳动保险解答)中规定了职业病享有的是劳动保险待遇,(71)国发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规定了临时工因工负伤残废后待遇按固定职工一样处理。申请人受国营单位合同工,在工作中患有职业病引诱致残的待遇是有政策规定,与在矿固定职工一样享有《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十二条规定的医疗期间的工资、全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时膳费与路费,需人扶助的抚恤费,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工残退休工资和护理费。有衡阳市劳动保险福利科于2002年元月7号承认申请受落实工残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