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录中的禁忌笔录中的禁忌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案件审核指导支队提供笔录是我们办案中用得最普遍、最直观的证据,能直接反映全案的过程,在证据体系占据重要地位。各种行政案件,无论是哪一种案件,其它种类的证据可以缺少,但是笔录绝对不可缺少;虽然现实中存在“零口供”“零物证”的案件,但是绝对不允许“零笔录”的案件。这说明笔录在案件中无可替代的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在制作笔录特别是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需用使用各种技巧、甚至施加压力把其不愿意讲、但是又对客观事实有重大证明作用的话掏出来,从而使案情明了。民警在讯问、询问及制作笔录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精力,但是如果在记录的过程中不注意合法性规范性,则可能导致笔录无效,付出的努力可能付诸东流, 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执法过错结成苦果。规范笔录的制作,这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法制科在审核各单位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笔录中有一些不规范、不适当的用语,可称之为一种笔录中的“禁忌”。某些同志因为养成了不好的****惯,在其制作的笔录中特别突出。试举例并分析如下: 禁忌一:笔录开头不依法表明身份、告知义务病例:民警开门见山地问:“你把昨天的事讲一遍? ”,然后当事人将事情经过讲一遍。问题分析:民警未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如实陈述的义务,程序不到位。正确做法(供参考):问:我们是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的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证),今天找你调查一件案件的情况。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陈述, 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禁忌二:表明身份不到位病例: 1、我们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找你调查一件事? 问题分析:表明不到位,是哪里的公安机关没到位、工作人员不等于警察、未将出示证件情况记录在案。正确做法:(同第一段。) 禁忌三:先入为主,先作结论、然后让别人按这个结论陈述。病例:问:请你将前日张三打李四的经过讲一遍。问题分析:证人还没有开始讲述,办案人就己经对案情作了“张三打李四”的定论,先入为主。正确做法(供参考):问:“李四今天身上有伤是怎么回事,你是否知道? ”或: “昨日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这里有人打架,你是否清楚? ”(无论何种问话, 一定要用一句无可争议的话切入话题,不得使用可能有争议的话切入话题) 例外:如果是民警当场发现并且无可争议的事,可以直奔主题。如民警当场发现张三正在用刀砍李四时将其制止,制止的民警可以在制作笔录时问:“你今天正在用刀***时被我们民警当场发现并制止,你把经过讲清楚? ”这种直奔主题切入话题的问话只有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禁忌四:引供、逼供病例:问:“张三证明是你打了人,你怎么不承认,你必须老实讲清楚? ”“经过我们调查,你确实打了李四,你必须讲清楚,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否则加重对你的处罚? ”问题分析:把这些话记进笔录,反过来成了引供、逼供的证据。正确做法:民警在讯问过程中的确需要给当事人加压力促其交待,如何审开,大家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在记录时必须使用标准规范用语。笔录的问话中, 应当泛泛地告知其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在笔录记录中细细追问当时其在做什么事、有什么能证明,通过追问细节把其虚假性显现出来,迫其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即便遇到顽固不化、拒不交待违法事实的人员,有了这些问话、辅以调查核实其真假,也足以让审核者、审判者明白其是虚假陈述、在鉴别证明力大小时按照自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