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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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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__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严防严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合理规划布局统筹安排优化产业结构保障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财政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评结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林业、气象、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园林、水务、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县(市、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治理加强防护林带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水平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推广绿色建筑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使用天然气、液化气以及沼气、风能、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使用集中供热。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设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大气污染气象资料配合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和治理大气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
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六条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年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公开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十八条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行政区域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项目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