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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出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6年最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