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 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道牙、路肩、边坡、边沟、挡墙、人行护栏、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二)道路附属设施:安全岛、路名牌等。(三) 桥梁: 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限速牌、限高牌等。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道路(含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广场及绿化带)之上的灯杆、灯具、灯饰及配套的变配电设备、管线、工作井等其他城市照明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市、区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予以监督。按照职能分工,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部门, 市路灯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国土、规划、公安、环保、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 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应当贯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材料,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 不得侵占、损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 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商业区道路、社区道路应同时将道路照明、灯光夜景照明列入建设项目统筹考虑,建设所需资金纳入项目预算。第十条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贷款、发行债券和吸收社会民间资本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改造、大修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 应当符合城市市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由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的, 应当符合城市市政发展规划, 并经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与照明设施的建设, 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第十三条从事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运营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第十四条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业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