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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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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薇薇安 2021/5/26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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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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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ﻫ(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ﻫ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ﻫﻫ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ﻫﻫ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ﻫﻫ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ﻫ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ﻫﻫ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ﻫﻫ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ﻫﻫ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ﻫﻫ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ﻫ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ﻫﻫ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ﻫ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ﻫﻫ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布。ﻫﻫ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ﻫﻫ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ﻫ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ﻫﻫ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ﻫﻫ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ﻫﻫ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ﻫﻫ (三)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