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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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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0422( 颁布时间) 19970422( 实施时间) 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6 年 11月 20 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 7年3月28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 年4月 22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三章取水管理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 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 进行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水利部门, 是同级人民政府水资源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查处违法行为; (二)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 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调配, 组织编制水供求计划、取水计划和节约用水计划; (四) 负责制定地下水开采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井点总体布局和开采层位; (五)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 (六)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保护、水质监测工作。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 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应符合综合规划。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 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实行兴利与除害并举的原则。首先应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 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间的利益,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和跨县(市) 的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和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 区域和其他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 由县(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报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 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