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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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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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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11124(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 年1月 11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1 年 11月 24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三章点源污染防治第四章面源污染防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保护和改善水质, 保障饮用水安全, 促进辽河流域水生态恢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辽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辽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的干流及其支流所流经的区域和集水区域。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省和流域市、县( 含县级市、区, 下同)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其职责负责对辽河保护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渔业、卫生、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或者其他相关工作。第四条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从严控制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加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恢复水生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第五条省和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专项资金,增加治理投入,保证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流域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实行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重点河段( 含跨市、县交界处河流断面) 水质目标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完成情况, 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鼓励开展水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引进、推广防治水污染的先进技术成果;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团体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生态环境恢复、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环保服务业务;鼓励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 有权举报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对防治流域水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第九条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及保护措施,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 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核、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 由流域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制定保护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在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