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2009 年修正)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2009 年修正) 2009 年 06月 10日 15时 45分 173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水域保护”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2009 年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 2009 年4月1 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四月一日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198 8年7月23 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6月 28 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1997 年 12月6 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02 年4月 25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04 年5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 2009 年4月1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更有效地利用鉴湖特有的优良水源,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鉴湖水域的保护范围分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一) 特别保护区: 东起绍兴市市区东跨湖桥, 西至绍兴县湖塘西跨湖桥之间的鉴湖主体水域, 及其南侧一千米、北侧五百米内的水域, 以及西郭水厂取水口与柯桥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五百米内的水域。(二) 一般保护区: 南池江、坡塘江、娄宫江、漓渚江、秋湖江、项里江、型塘江、夏履江、西小江等鉴湖上游水域; 特别保护区北侧边界至萧甬铁路之间的下游水域; 绍兴市城市建成区和绍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范围内属于鉴湖水系除特别保护区外的河道水域。鉴湖水域沿岸的部分陆地列入一般保护区, 其范围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绍兴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鉴湖特别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 含二类) 水质以上标准; 一般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 含三类) 水质以上标准。第四条绍兴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辖区内鉴湖水域保护的监督管理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辖区内的鉴湖水域保护, 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绍兴市人民政府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制定鉴湖水域保护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鉴湖水域沿岸的市、县(区)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鉴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鉴湖水域沿岸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并有权对污染鉴湖水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六条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 严禁新建、扩建印染、电镀、造纸、制革、化工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