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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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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注】( 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 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区) 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 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 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 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 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 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 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二)城市详细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 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 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三) 城市分区规划: 依据总体规划, 原则规定各分区内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安排。第十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屯、新城子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以下简称委托区)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 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心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 由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