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41126( 颁布时间) 20050301( 实施时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9号( 文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 年 11月 26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六章养护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 4年11 月 26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3月1 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 00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 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 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 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 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 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 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 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 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 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环境, 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 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