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0830( 颁布时间) 19950830( 实施时间)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四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报告。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区) 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开发区的, 该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办理该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 工作人员应出出示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件, 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建设用地的, 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郊区农民私有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郊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禁止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和有关资料,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等有效文件,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选址, 核定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发给选址意见书; (三)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 应当委托持有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作出详细规划, 并将详细规划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送审材料后 1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 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依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