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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镇党员管理制度
庙 坝 镇 党 员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党员发展培养机制 严把党员“入口关”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规范发展党员的程序和纪律实行发展党员“五项制度”即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考察制度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公示制度、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考察制度 第一条  基层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
第二条 公推优选是民主的主要形式。公推优选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党支部每年应组织一次党员和村民代表等参加的民主会实行无记名投票。
第三条  积极开展群团推优。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团组织要积极向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研究确定妇女入党积极分子的时候要注意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民主情况对票数相对集中的优秀分子进行分类培养。凡已写入党申请书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近期发展对象;凡尚未写入党申请书的要确定党员 “一对一”结对联系培养引导其向党组织靠拢。
第五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将民主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将名单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六条  党支部应确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可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养、考察、教育计划和实践计划进行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并不断加强实践锻炼。
第七条  党支部在发展对象入党前应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发展。
第八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第一条 支委会研究接收新党员形成意见后必须将发展材料呈报上级党委进行预审考察。
第二条 发展党员预审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考察表、学****培训记录、民主和民主测评材料、政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 发展对象没有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的不预审;不够1年培养期的不预审;没有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不预审;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不预审。
第四条 发展党员预审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了解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标准具备条件。
第五条  上级党委通过查阅预审材料和调查了解形成是否接收的意见。没有经过预审或者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履行发展手续。
第六条 发展非公企业主党员的预审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一条  发展党员必须进行公示。公示由负责审批新党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
第二条  发展党员公示的对象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在党支部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15天左右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公示期限、要求及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公示的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的基层单位或居住地。非公企业发展党员时可同时在公示对象所居住行政村进行公示。
第六条 为方便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和举报党组织要设置公示意见箱并放在比较醒目的地方。
第七条 负责公示党组织应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情况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公示结果向党的支部委员会通报。
第八条 公示没有问题的及时指导基层党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研究履行相关手续。对基层党组织不坚持党员标准不按规定程序发展的党员上级党组织要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经公示后负责公示党组织要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存入个人党员档案。
四、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条 召开支部大会实施票决的时间与地点应提前通知。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超过半数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条 支部大会投票表决前由支委会提名或党员大会推选并通过产生出监票人和计票人负责主持具体的投票和计票工作并宣布计票结果。
第四条 表决票由乡、镇、街道党委统一制作设“同意”、“反对”和“弃权”三个选项。
第五条 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表决票一律由正式党员本人书写如个别党员本人无法书写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代其书写但委托人必须按党员本人的真实意志填写。
第六条 “同意”人数超过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方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反之则为未通过。对票决通过的同志将其有关材料连同票决报告一起报上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