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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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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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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0303( 颁布时间) 19940303( 实施时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 4年3月3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 4 年3月3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学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四章实施保障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省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完成规划的期限和措施。市(地区)、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质量, 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五条普及义务教育工作, 由省、市( 地区)、县( 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具体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工作, 在当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第六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 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 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 教学点、班、组( 以下统称小学); 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 初级中等农业技术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初中);盲童学校,聋哑学校, 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 以下统称特殊教育学校) 以及工读学校等。第二章就学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应当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 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必须按通知书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因丧失学****能力需要免学的,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 并附县以上( 含县, 下同) 医院证明, 报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原因需要缓学的, 经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批准,可以缓学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必须重新办理缓学审批手续。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 持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经借读学校所在地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按规定借读。借读生回户籍所在地升学。第十二条盲、聋哑、弱智儿童应当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也可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第十三条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 未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 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予以接收。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其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学员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五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