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
处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渭南市中小学教师六不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处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解聘,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的;
(五)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六)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七)对学生家长态度生硬蛮横,训斥指责学生家长的;
(八)利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玩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3——7个工作日的(含3个工作日);
(三)酒后闹事,对正常教育教学造成影响的;
(四)教师间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二)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心理健康造成较重伤害的;
(三)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四)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六)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7——15个工作日的(含7个工作日);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分,是领导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三)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六)故意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