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公司治理视野中的司法任命权.docx

格式:docx   大小:145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司治理视野中的司法任命权.docx

上传人:艳子 2021/5/28 文件大小:14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司治理视野中的司法任命权.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公司治理视野中的司法任命权
公司治理视野中的司法任命权
蒋学跃 湖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由于股东是公司风险最终承担者,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基本上都是采取由股东选任或者解任董事这一层面的管理人员。同时为了减少机会成本,公司治理实践中通常又发展出专门从事监督的机构,在英美法上是独立董事,而在大陆法系主要是监事会制度。所以说,股东选任管理人员是股东权利的固有组成部分。但是股东任免权必须集体行使,并且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因此在这一权利的行使过程中经常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很多国家为此专门规定了司法选任权。通常司法选任权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其一,股东按照正常的表决不能有效地选任管理者,包括召集股东会不便,以及会议表决中的僵局;其二,选任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对股东选任权的进行压制。所以说司法任免权正是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它是指在公司治理机关出现梗阻的情况下,由外部的司法机关充当选任主体,继而恢复公司正常的运营。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对于董事的选任权利是作为股东的表决权组成部分,由此达到股东对管理层的直接约束。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一味地遵循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来选任董事的规则,对股东权益保护而言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在公司运营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或者即使可以行使也要遭受重大障碍,此时,为了落实对股东权利的周全保护,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绕开股东会的程序,直接申请法院选任董事。此外,在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法院直接选任除董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这也突破了必须由董事会选任的框架。
  二、各国司法选命权
  
  《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3条规定,在董事的死亡、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董事职位空缺,则任何经理、股东、股东的执行人、管理人、受托人等,可以向衡平法院提起请求,要求以简易程序选举董事。此外,在补充空缺董事前,如果当时在任的董事数目少于董事会中所有丢失职位数目的半数以上,则拥有百分之十的流通股股东可以向衡平法院请求通过以简易程序选举董事。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监事会不拥有做出决议所需的成员数的,法院可以根据监事会、一名监事会成员,或者一名股东的申请,为他补足这一数目。”
  
  加拿大商业公司则将法院选任董事的范围限于公司重组,其第191条第3款规定:“法院可以委任董事以替换或补充任何现任董事。”
  
  日本原商法第258条曾经对法院选任董事做出规定,目前该条被纳入它的新《公司法典》第351条:“代表董事缺员情形或章程规定的代表董事的人数不足,因任期届满或辞任退任的代表董事,至新选定的代表董事就任止,仍负有作为代表董事的权利义务。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应执行临时代表董事职务者。” 《日本公司法典》第854条规定,在公司负责人有关职务的履行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实,而解任该公司负责人的议案在股东大会上仍然被否决时或解任决议依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实效时(即类别股东大会的要求),则自六个月前连续持有全体股东表决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