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甲方):朱帅
抵押人(乙方): 司海生、高振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司海生 (以下称借款人)
签订的 2015年_2月17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
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 杞县一市(县)_
城关(镇)一南老集街一路(街)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 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 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 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 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 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 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 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行本 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 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 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 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 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三章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 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 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 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 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 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 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 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 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四章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 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 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 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 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 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 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 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 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 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 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 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 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 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