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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辉辉 2021/5/30 文件大小:1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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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19882)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6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23
【生效日期】199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计划、经济、财政、税务、规划土地、工商、城建、房地产、物价、劳动、环保、公用、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和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第八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