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精品文档★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我国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下面是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更多合同法全文内容相关内容请关注实用资料栏目 !
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目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53
★精品文档★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
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
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53
★精品文档★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
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53
★精品文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
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
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
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
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
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
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
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