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制度名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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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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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 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 的案件。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 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 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 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 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 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第六条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 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 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如为尚未开 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 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 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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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账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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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 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 者,法务室可以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 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 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 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K JPR
第十二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 必要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 资料,并得请求有关单位主 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三条 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 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 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 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 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账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 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50 % (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 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一发票 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 而不按 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 80%。 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 100 % (以上所称的售价如高于 底价时,以底价计算)0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 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