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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内蒙古天野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TY/ZD-ZR-06-03-2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管理,组织人事部设专职社会保险管理人员。
第六条 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
每年年初,组织人事部申请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各项保险费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各项保险登记证的申报、验证工作。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一)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依据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于每月3日前携工资表到组织人事部核定。
(二)由集团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依据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于每月30日前到组织人事部核算各项保险缴费额(含企业、个人缴纳两部分),并于次月8日前将所有保险费交至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并将凭证复印件返至组织人事部备案。
(三)独立核算单位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集团公司停止代理社会保险业务。
(四)组织人事部于每月10日前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缴纳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第八条 社会保险的转保、停保
(一)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新进入集团公司的人员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无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集团公司不予接收。
(三)组织人事部负责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新进入人员的续保手续。
(四)员工死亡,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保险费返还手续。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一)每年年初,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上账工作。
(二)组织人事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员工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遇到问题,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章 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强制性的法规。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企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二)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每年年底核算一次,所核定的缴费额从下年度一月份执行。
(三)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按起薪之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集团公司发工资的请长病假离岗休养人员、借入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和下岗由集团公司发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集团公司与员工个人共同缴纳;集团公司不发工资者,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组织人事部向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第十五条 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项税费后,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与员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挂钩比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员工个人所有,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员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可由员工一次或分次领取;员工跨地区调动,随本人转移;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失业保险
第十七条 为保障员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员工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