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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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十一、简易程序(256条-270条)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第271条-283条)
十三、公益诉讼(第284条-291条)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是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该类诉讼的特点是人数众多,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起诉时原告人数不确定。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①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②
①债务人提出异议拖延履行→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债务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另行起诉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实践中有的案件经过多次审理,经过一审、二审后,案件进入再审,被再审发回重审,或再审裁判后案件因种种原因又进入再审程序。无论经过几次再审,凡是改变原裁判、调解结果的,都应对之前所有程序中的诉讼费用一并作出处理。
(2013)民提字第71号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通常是指与破产案件相关的小额债权,债务人履行合同、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取回权、别除权和抵销权等等。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诉讼费用(第194条-207条)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