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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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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 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 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 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 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 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 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 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 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 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 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 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 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 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 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监督手续和开工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 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 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设计交底)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组织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 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 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基本要求)项目法人对其提供的水利工程材料、 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 变更的管理,按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 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 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 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验收)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 规定和技术标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 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 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资质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 工程。
第二十条(质量体系)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 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 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一条(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勘察质量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 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设计质量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 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四条(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要求)设计单位在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 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交底,就施工 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