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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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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把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各项防火制度,健全消防机构;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消防安全要求统一考虑;并应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灭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防火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地点应明显,易于取用。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第三条 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条 成立义务消防队,明确职责和制度,配置各类消防用工器具设备,并妥善加以管理。严禁挪作它用。并应定期检查试验。
第五条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照明系统应随时检查维护,防止漏电失火引起火灾;在重要电气设施周围要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防止雷击起火造成安全事故。
第六条 杜绝在施工现场燃点明火取暖。
第七条 非经许可,严禁使用电炉,仓库内照明用灯泡不得超过60W,工具房和宿舍内不得超过100W。
第八条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未经采取措施不得用电焊气焊焊割。
第九条 不得将生石灰堆放在易燃物附近。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条 在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必须设有消防设施。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辆、机件和油库周围从事焊接工作,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燃烧。遇有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扩散区施焊与切割时,应经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准焊接与切割。
第十一条 严禁将泄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或乙炔管带进金属容器内,以防止混合气体遇明火而发生爆炸。
第十二条 电焊工作结束后,应接下焊机闸刀切断电源,对于气焊作业则应解除乙炔发生器的工作状态。要仔细检查工作场地周围,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三条 使用易燃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加强对电源、火源的管理,作业场所应备足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
第十五条 遇水燃烧、爆炸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防潮防水;怕晒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采取防晒、降温、隔热等措施;怕冻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注意保温、防冻。
第十六条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分类存放,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三章 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防火防爆安全岗位责任制
1、上班时间不得脱离工作岗位,尤其是火工产品库房、油库、油罐车值班人员;
2、工作场所、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禁止吸烟和禁带火种;
3、火工产品加工人员及施工人员不穿化纤衣物、不吸烟;
4、生活住区不准乱扔烟头。
第十八条 现场防火工具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仓库、生活住区应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桶等器材;
2、每半年检查一次灭火器的有效性能,对失效过期的灭火器材要进行更换;
3、防火工具和器材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或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