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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条例 (doc 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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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条例 (doc 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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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条例 (doc 49页)
VVV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处理方式 2
第三章 应用规则 2
第一节 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2
第二节 资产损失赔偿 3
第三节 处理规则 5
第四章 处理标准 5
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8
第一节 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
第二节 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
第三节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
第四节 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
第五节 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
第六节 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
第七节 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4
第八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
第九节 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7
第十节 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9
第十一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2
第十二节 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5
第十三节 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6
第十四节 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7
第十五节 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9
第十六节 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1
第六章 处理权限及程序 28
第一节 处理权限 28
第二节 经济处罚程序 28
第三节 纪律处分程序 28
第四节 其他处理程序 29
第五节 申诉程序 29
第七章 附 则 30
第一章 总则
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范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 处理原则: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求是,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VVV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
滞、混乱的;
(六)造***员伤残的;
(七)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严重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形成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形成经济纠纷、诉讼失效、司法败诉或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上的;
(三)造成经济案件5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或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四)造成资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
(五)对信用社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损害,或者影响单位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挤兑挤提事件的;
(六)造***员死亡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节 资产损失赔偿
资产损失是指信用社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金、贷款、实物、债权和其他权利的减少或灭失。资产损失金额,特指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能够确认计量的直接资产损失额,不含其间接影响及损害。
发生资产损失的赔偿原则和方式:
员工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资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应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的,在有权部门确立的追偿期内,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全额追偿;属多个直接责任人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按其他直接责任人每人赔偿金额的3倍赔偿;
(二)截止追偿期满,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额挽回损失的,按损失余额的相应比例追偿间接责任人。追偿间接责任人的,不能免除对直接责任人的继续追偿责任;
追偿间接责任人的比例为(按以下比例采用累进制方法计算):
(一)资产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4%赔偿;
(二)资产损失金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3%赔偿;
(三)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损失金额的2%赔偿。
赔偿总额超过损失金额的,则根据实际损失按比例分摊赔偿。
如对直接责任人的继续追偿,使资产损失最终全额挽回的,经有权部门核实确认,对于间接责任人的赔偿资金,可按原赔偿的相应额度和比例清退。
赔偿款项只能用于弥补损失,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支、挤占、挪用,有关账务按信用社会计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信用社损失认定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相关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信用社内部对于特定事项的资产分类结果、会计核算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认定意见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认定应当依据信用社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