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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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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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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全区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市(县、区)和驻宁部队,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自治区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奉献奖;
(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四)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市、区)奖;
(五) 驻宁夏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15次(含15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5次(含25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5次(含35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为推动我区、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团
(含团)以上单位;或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动以连为建制单位的官兵参与无偿献血救治伤病员。
第十二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15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驻宁部队有关单位负责辖区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并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红十字会、宁夏军区后勤部、武警宁夏总队共同组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级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审核、评定、审批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