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原发性肺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 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05-09 15:10:16 卫办医政函〔 2012 〕 29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原发性肺癌临床诊疗行为,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011 年我部制定印发了《原发性肺癌诊疗规范( 2011 年版)》,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医疗机构原发性肺癌的诊疗水平, 保障诊疗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原发性肺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 试行)》( 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 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原发性肺癌诊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汇总并反馈我部医政司。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管理处王斐、焦雅辉联系电话: 010-68792413 、 68792097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原发性肺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 一、治疗前实施临床分期检查。二、治疗前明确病理诊断, 降低病理学不能分类的非小细胞肺癌诊断率。切除病灶的病理报告符合规范。三、完全性切除手术( R0 手术)符合规范,严格掌握 IIIA 期手术患者适应证。四、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原发性肺癌接受规范的化疗、放疗联合治疗。五、晚期肺癌化疗分线治疗符合规范。六、分子靶向药物的治疗方案符合规范。七、严格掌握各项治疗措施与药物的适应证。八、应当记录治疗的不良反应、并发症、临床获益、客观疗效(按 RECIST 标准评价)和患者生存期。九、为患者提供肺癌诊疗相关的健康教育。十、患者住院天数与住院费用。《原发性肺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 》编写专家组组长: 吴一龙广东省人民医院支修益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参加人员: 王长利天津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王洁北京肿瘤医院朱广迎北京肿瘤医院步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陈东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杨衿记广东省人民医院金征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周云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程颖吉林省肿瘤医院韩宝惠上海市胸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