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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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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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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个月。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备案。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地方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将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