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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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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一) 国内研究现状早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理论界就对是否应该建立“无理由退货” 1 制度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无理由退货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人认为,无理由退货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理由是,一方面,无理由退货制度与传统《合同法》制度相冲突,因为无理由退货并不是《合同法》规定的约定解除合同或者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如果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就会动摇合同法制度。此外,由于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 可能会打破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无理由退货缺乏实际操作性:在立法上,难以对何种商品无理由退货准确有效的界定;在执行上, 没有相应的机构管理,退货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等。而在支持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理论中,也存在着该制度的实施商品对象方面的争议,即对何种范围内的商品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有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所有商品都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大多数人认为, 我国刚刚开始准备实行这项制度, 且我国消费者的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所有消费领域全面实施反悔权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 为此应采循序渐进的原则,不宜将全部商品纳入无理由退货制度范围内。上门推销、远程交易、电子商务、消费信用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已达成共识。基于此,我国在此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 条关于反悔权适用范围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远程销售和非固定经营场所的交易。二、国外研究现状无理由退货制度是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以解除权,对消费者权益提供特别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早有规定。我们通过查阅资料,对国外主要国家的立法情况进行汇总。 1“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都称之为“反悔权”或者“冷静期”制度,基于此,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时,也多用“反悔权”。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统称之为“无理由退货”制度。主要国家现行法对“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定国家立法时间主要法律行使期限适用范围方式及后果英国 196 4年《租赁买卖法》、《消费者信用法自收到正式合同副本之日起5日以内经营者所在地之外的地方签订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解除合同美国 197 4年《消费信用保护法》从交付记载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日开始, 到第 3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上门交易远程交易分期付款交易解除合同,债权者 10日内必须返还接受的头金,消费者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 197 4年《分期付款买卖法》缔约后一个星期内分期买卖合同以书面撤销契约日本 197 6年《访问买卖法》贩卖者告知日起算8天以内,连锁销售冷静期为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