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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的处理.doc

上传人:wc69885 2016/6/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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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轻伤案件的处理一、轻伤害案件的受理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综合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 是授权性条款, 即赋予被害人有选择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或者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追究犯罪的权利。对于有证据证实的轻伤害案件, 法律授权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院应当受理; 被害人也可以放弃行使直接起诉的权利,而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因此,司法实践中, 遇有被害人控告的伤害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并及时展开调查。经被害人伤情鉴定属于轻伤,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被害人有直接起诉和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力,并说明程序后果, 由被害人自行选择。被害人决定放弃向法院直接起诉, 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轻伤害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向法院直接起诉条件的,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错误的做法。一是相互推诿。公安机关往往以案件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拒绝受理; 法院则以案件复杂, 需要侦查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在先, 公安机关已进行治安调查, 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由, 拒绝审理。二是无视被害人诉讼权利, 径行处理。公安机关以被害人已经报案为由, 在相关鉴定结果已明确为轻伤的情况下,不履行告知义务,不经被害人选择或同意,直接立案侦查, 走刑事公诉程序。上述两种做法, 都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侵犯,应当纠正。二、对轻伤害案件,公安、检察机关能否调解有人提出, 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民事调解的权力, 公安、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属于越权行为,是违法的。我认为, 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注意到绝大部分轻伤案件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 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 属于群众内部矛盾, 有的是亲属内部矛盾、家庭内部矛盾。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小, 社会危害不大, 案件如能得到正确、及时、妥善的处置, 对于缓和社会矛盾, 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既有利于社会稳定, 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 应以不激化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 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虽然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或同意调解, 公安、检察机关应尽力调处, 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 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这样既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也有利节约诉讼资源, 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实践中, 应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强行调解。利用权力强迫双方服从调解, 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 动辄以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进行施压。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