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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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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 2007 年 03月 29日 15时 23分 323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土地储备”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 号《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 2006 年 12月 25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2月1 日起施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高淳县、溧水县以外的土地储备,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以及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的国资、交通、城建集团和轨道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专项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第六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 (三)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四)其他需要储备的。第八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九条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征地撤组剩余的土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第十条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 因城市规划的调整, 非经营性用地, 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 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第十一条实施土地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对拟补偿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进行测算; (二)制定补偿收回或收购土地方案; (三)到政府投资、规划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凭相关手续申领储备用地批准通知书; (五)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收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