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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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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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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20818( 颁布时间) 19920818( 实施时间) 19950512( 失效时间) 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1号( 文号) 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促进昆明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 系指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和工矿区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原则上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制度。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对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事宜进行统一管理, 实施市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我国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按本规定在昆明市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合同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也可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其他经济活动, 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第五条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不包括出让和转让地块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第七条城镇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和转让的出让金、土地收益费、土地使用费,实行谁审批谁收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的原则。具体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办法另定。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政府和县区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 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和县区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下简称“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经国家、省、市和县区政府批准修建的军事设施、公共交通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社会福利事业、学校、国家机关等非营利性用地和住宅小区用地(不包括外商投资经营部分),暂不实行有偿有期出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实行分级办理、简化手续、统一审批的原则,视地块的不同区域分别由下列部门办理: 1、城市规划区内的市中区、市级和市级以上开发区、规划开发片区, 由市政府授权“市开发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规划开发片区管理部门受理, 同用地单位进行协商, 达成意向性协议并草签合同后,报“市开发办”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2、上述区域以外的,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受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负责审批,并报“市开发办”备案。 3、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权限的, 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受理,草签合同后报“市开发办”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4、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计划、年限、基准价、方式和其他条件, 由受理部门按第十条规定的范围拟制方案, 报经同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