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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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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2010 年 08月 12日 17时 41分 154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生猪屠宰”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政令[2010]274 号《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9月1 日起施行。省长吕祖善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人口较少、交通不便, 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的农村和海岛,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 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 并将屠宰管理和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引导其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养猪场、养猪合作社联合实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化战略, 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行业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七条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置规划( 以下简称省设置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 应当符合省设置规划。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开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不符合省设置规划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关闭。予以关闭的,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 其与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区、畜牧场的距离,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的标准与要求。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 以及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和消毒设施,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 有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及检疫条件, 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并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省设置规划的,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第十一条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照一个屠宰场所一证制, 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的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