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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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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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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881115( 颁布时间) 19890101( 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8号( 文号) 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 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第三条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与等级按《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 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 由于责任、技术原因, 发生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 以及技术失误, 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二) 限于目前医学水平或医疗条件, 难以及时作出正确诊断的疾病; 属病情重笃、变化急剧、特殊体质及先天畸形原因, 难以救治的疾病; 各种符合规定的药物过敏试验及治疗发生的过敏反应和副作用, 导致病员死亡(包括猝死)、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三)按常规操作的各种特殊检查,发生不可避免的组织脏器损伤; 按常规操作的手术, 因局部严重粘连, 组织解剖变异、损伤周围组织、造成的出血; 按常规操作, 手术后出现的组织粘连、吻合口瘘、继发感染。(四) 应用新的诊疗技术和方法, 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 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医务人员无过失的情况下, 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第五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 要逐级上报。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 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县)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再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 应立即将病员住院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送交该单位医政部门保存。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 应立即将各种原始资料移交所在区(县)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病员或家属交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病员资料也必须妥善保管。第七条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立即进行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的意见,核对事实,作出处理结论,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的处理结论应书面报送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疗单位直接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个体开业医疗、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 应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处理, 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第九条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的,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委托尸检。尸检前要向病员的家属讲明道理,力求取得其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病员的家属拒绝进行尸检, 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 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 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第十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区(县) 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发生医疗事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