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 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 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 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 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 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在二手楼交易中,许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 其所卖的房屋往往已设定了抵押登记。 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 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 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 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 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 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既未 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和买方 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般而言,实践中有以下三种既符合法律 规范、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交易模式,供二手房交易双方选用:
一是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房东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 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而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 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房东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 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流程完成房屋买卖。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 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前, 买方没有支付房款, 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高; 缺点是,完全由房东筹钱还贷,就要求房东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或融资 能力,且没有充分利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不是最为经济的解决 方案。
二是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 买方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专 项用于帮助房东归还贷款余额。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资金的 流动价值,盘活了买方的首期房款,双方合力解决了交易的最大障碍; 缺点是,买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风险,如果遇到恶劣的房东,利用买 方的资金帮他还贷,进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再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后 逃匿,买方既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又让首期房款血本无归,到那时,只 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讨,形势就非常被动了。因此,运用这种方法的 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如信誉
良好的中介公司、律 师事务所或其他担保机构等),全程控制每一个环节,消除由于双方互 不信任或房东缺乏诚信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 如果买方首期房款不足 以全部偿还房东的贷款余额, 房东还可以委托一家担保机构提供垫资的 服务,补足差额。如此,仅需支付一笔合理的垫资服务费,就可以实现 融资,进而完成交易。
三是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 共同向房东的原贷款银行申请 办理转贷款(转按揭)手续。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无须筹措资金提前还贷, 没有融资的压力,而是将房东原有的还贷义务转由买方承受,通过变更 抵押登记, 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 缺点是, 转按揭手续较为复杂, 且不是所有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如果买方需要到另一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