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 7年5月19 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 7年5月19 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公布自 2007 年8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道路资源, 完善交通基础设施, 发展公共交通,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状况评价。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车辆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员考核、发证管理, 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公开各类道路交通管理信息, 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九条农牧(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的登记、检验,负责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第十条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单位、个人的资格管理和道路运输站(场) 的行业管理; 对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 应当保持清晰、醒目、规范、完整。交通、建设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综合协调, 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依法组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工商行政、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行业的监督管理, 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的行为; 查处销售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公告或者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和报废的车辆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检测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检测车辆的累计数量, 按照规定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查和计量检定。第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制定、落实本单位机动车使用、保养、维护和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 雇用机动车驾驶人员的, 应当进行驾驶资格审查, 并对其驾驶证和身份证进行登记; (四)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四条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五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牌证: (一)因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二)因办理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补领机动车号牌期间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按前款第(一) 项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的, 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核发临时通行牌证时, 应当载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码、行驶区域、发证机关、发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第十六条从事体育比赛等活动的车辆, 需要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的专用号牌的, 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 并随车携带原车牌和行驶证。第十七条机动车教练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 安装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两侧车门喷涂单位名称,并随车携带教练车行驶证。第十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