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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doc

上传人:raojun00002 2021/6/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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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本页是小编最新发布的《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有用就收藏了,希望对网友有用。
内容提要:本文从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法、形式、限制、程序、效力等各个方面论述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出了新合同法在行使方法、行使限制规定上的一些不全面的地方,并提出了改进的办法。
主题词:合同法 合同解除 解除权
一、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某种不正常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极大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法律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第69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本文只研究第69条、第94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69条、第94条规定了6项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 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1)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这是第9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2)因一方违约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第68条规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在通知对方后,如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2、3、4项分别规定了违约的三种情形:拒绝履行个人简历、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第5项是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其他规定情形主要有,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法、租赁合同法、承揽合同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也主要是因违约而产生合同法定解除权,并且能够被合同法第68条、第94条的原则所涵盖。因此,合同法第68条和第94条第2-5项的规定可以归纳为 因违约而产生法定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解除权行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权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依法院裁判而定,以法国为代表。第二种是依法律规定,当符合法律规定时,合同自然解除,无须法院裁判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种方法为日本法采纳。第三种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解除,德国法采用这一做法。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比较稳重,但有效率过低之嫌;第二种方法方便快捷,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认识不一致,则可能导致民事流转秩序的紊乱;第三种方法虽无另外两种方法的缺点,但没有赋予非解除权人以抗辩权。三种方法各有利弊。

我国立法以第三种方法为主结合其他两种方法之优点,小编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进行了规定,比较完备。
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 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该项接着规定,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但是,这一规定也有其不完备的地方,即如果违约方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在法院没有判决前合同的效力是解除还是没有解除,法律没有规定。对此,笔者认为:1)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会等待法院的判决以决定下一步采取的行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