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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劳动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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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劳动保障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溧阳劳动保障局
篇一: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溧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溧阳市财政局
溧劳社医〔2007〕51号
关于印发《溧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
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医[2006]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溧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溧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溧阳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溧阳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优胜劣汰、坚持标准、适度增长的原则有序发展。申请定点零售药店与其它定点零售药店之间距离,溧城镇范围内不少于300米,其它乡镇不少于100米。
第四条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四)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一年、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含辅助用房)100平方米以上;
(六)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200种,并具有24小时
及时供应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七)不得经营化妆品、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
(八)经营药品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台帐记录,并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药店负责人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药师数量必须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不得兼职或挂名。
(十)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无经营假劣药品等行为而被市劳动保障、药监、物价和卫生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五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受到市劳动保障、药监、物价和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不满一年的;
(三)未取得定点资格擅自留卡从事医疗保险业务被查实不满二年的;
(四)定点后因违规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不满二年的;
(五)凡有经营影响药品质量等行为的。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