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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国家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