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拍卖程序拍卖程序是指拍卖操作的整体过程,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依次为拍卖委托、公告、拍卖、拍卖标的物的交付。一、拍卖的委托阶段委托拍卖阶段需确定委托人身份,主要指身份证明、及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文件。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委托阶段需确定委托人的权利。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能够证明委托人对即将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力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证明材料。拍卖人必须了解委托人委托的拍卖标的物的性质。委托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包括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新旧程度及存放地点。由于拍卖标的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对于不同标的物,拍卖人应争取获得尽可能详细的资料。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佣金收取的比例及拍卖方式等。然后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也可称为委托拍卖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住所(存放地)、状况; (三)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费用收取条款;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的方式及有关再拍卖的条款; (七)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八)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九)签约时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约定的条款; 二、拍卖的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公告过程包括:拍卖的公告、对拍卖标的的宣传、与竞买人的联络与咨询以及拍卖标的物的展示。拍卖的公告即为拍卖人将拍卖的大概情况告知于社会公众,告知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必须于拍卖日 7日前发布,告知的常用方式为在媒介上刊登广告等,公告本身并不是合同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邀请谈判(实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二)拍卖的性质; (三)拍卖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品质; (四)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咨询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的时间、地点;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竞买人的资格和条件及拍卖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九)其它应告知竞买人的事项。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 告知虽说必须满 7 日,但为了使拍卖标的物有更多买主, 公告、展示的时间可以更长一些,也就是购买标的物的竞买人越多越好,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了解得越详细越好。一般的讲,拍卖人并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物的担保责任,尤其是公物拍卖。但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标的物的瑕疵,这对于体现拍卖的公正及拍卖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都是十分重要的。在拍卖物的展示期间,拍卖人必须提供拍卖标的物的详细资料,如《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拍品目录》,这些拍卖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二)拍卖标的物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三)佣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拍卖方式和成交方式; (五)拍卖标的物的转让应交的税费; (六)其他应告知的事项。由于拍卖标的物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在制定《特别规定》和编制《拍品目录》中对于一些须经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都应尽可能的详细说明。三、拍卖的操作过程竞买人经过咨询和看样的过程后,为明确表示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