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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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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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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四).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4)
批准扣押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
定。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
员决定。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办案部门应当制
作《呈请扣押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
扣押报告书》内容包括:所侦查案件的简要案情,拟扣押个人或者
单位的名称,拟扣押的物品种类,涉及的具体的邮政、电信部门或
者网络服务单位,扣押的具体理由,扣押的法律依据等。
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包括:
①该犯罪嫌疑人寄发的 ;
②直接寄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
③寄交他人转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
④寄交该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扣押通知书》,
将《扣押通知书》及回执送达协助扣押的单位。正本由协助扣押的
单位留存,作为协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依据。
回执由协助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存入诉
讼卷。
实施扣押。
执行主体。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扣押前告知。向被扣押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 知其扣押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扣押的义务。
清点扣押物品、文件。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
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运、
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
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 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 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 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
重物品,应当拍照后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在 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
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
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 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存入 诉讼卷。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
可以查封、封存或者交持有人保管,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 件清单》一式两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 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
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存入诉讼卷。
查封、封存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的,还应当在被查封、封存财产
的显著位置张贴封条,同时通知有关权属登记部门,在查封、封存 期间禁止被查封、封存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封存财产权属
变更手续 ; 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解除条件。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
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政、电信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解除程序。解除扣押,应当由原决定扣押人决定。
解除对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扣押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①呈批。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扣押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扣押报告书》内容包括:所侦查案
件的简要案情,拟解除扣押个人或单位的名称,拟解除扣押的物品
种类,涉及的具体邮政、电信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解除扣押的
具体理由,解除扣押的法律依据等。
②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解除 扣押通知书》。
③解除。侦查人员将《解除扣押通知书》正本及回执送达协助解 除扣押的单位。正本由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留存,作为协助解除扣
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依据。回执由协助解除扣押
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产
解除查封、封存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协助执行
的权属登记部门,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
发还。发还扣押物品、文件的,应当由领取人在《发还物品、
文件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领取日期,办案人注明办案单位,
并签字注明文书制作日期。《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一
份交领取人,一份存入诉讼卷。
9-02. 调取证据
调取条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
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证据。
批准调取。
呈批。需要调取证据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调取证据报告
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调取证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