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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
当前,发生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
任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而焦点中的焦点是 “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 ”。当前
流行的说法有两种:
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到了学校,就是学校的责任。学校
不管,谁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这
种说法当前占据了主导地位。
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家长交了钱(特别是像我校这种全寄宿学
校) , 就是委托学校对孩子实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 学校当然应该负有责任。
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 .未成年人, 特别是不满十周岁的孩子, 缺乏辨认依
据,缺乏判断水平,需要有人监护,在家,在学校不能出现真空,到了学校监
护的责任自然就转化为学校。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
一种合同关系。(根据 “民法通则 ”的相关规定)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 16 条指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
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水平,则应按祖父母 — 兄弟姐妹 — 其他朋友
亲属 — 由父母的工作单位 — 居委会村委员会的顺序, 在这当中, 根本没有学校。
对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学生被送到学校, 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
了一种合同关系 ”的说法也不成立。根据 “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签署
合同方能有效,到现在为止,没有哪家学校和家长签定了合同。
根据 “教育法 ”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
动中,学校具有 “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职责,这种 “保护 ”职责是
一种 “派生 ”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是 “全部 ”。保护不等同于监护。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 而不把权利给学校,
违反法律 “公平 ”的原则。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照顾生活、 管理保护其财产、
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
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家庭履行监护是 1 : 1 或 N : 1 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 1 : N 的形式,客观上
无法等同。
综上所述,很显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这个
条,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二、 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如果说,第一部分阐述的理论依据,那么这个部分则是实践操作。发生校园意
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首先让
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中规定,判断责任有四个原则,也就是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根据民法第 160 条规定: “单位有过错的, 能够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赔
偿。 ”也就是说,判断单位有无责任,就看单位有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单位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就不负责。
当然,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还能够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