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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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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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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1
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
及时掌握存款人的基本情况, 确保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真实、 有
效、完整和合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
人民银行令 [2003] 第 5 号)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
处理办法》 (银办发 [2007]74 号)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
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令 [2007] 第 2 号)等规章制度,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简
称银行机构)对本年度 6 月 30 日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
施的年检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 是指在沈阳辖内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银行, 是指在沈阳辖内依法经批准设立, 可经营
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银行机构为存款人以单
位名称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四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 7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第二章 年检范围
第五条 以下存款人应申请对其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进行
年检: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第六条 军队、 武警部队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实行年
检。
第七条 当年新注册公司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自下一
年起参加年检。
第八条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
户不进行年检。
第三章 年检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存款人在年检期限内按照年检的有关要求, 向开户
银行申请年检时,应提供以下年检资料: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 2 ) ;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
可证正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年检后的工商
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经年检后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五)民办非企业组织经年检后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书;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 办事处在有效期的登记证或注
册证;
(七)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
务登记证;
(八)存款人经年检后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九)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递交的相关年检资料后, 应按
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银发 [2005]16 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6]71 号)
的相关规定, 对账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
实,并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检查。
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存款人, 开户银行应按照 《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银办发 [2007]74 号)的
规定, 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做年检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