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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陪审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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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人民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沿革陪审制度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允许公众参与案件审理过程的一种制度, 是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古雅典和罗马。在公元前 4 世纪, 古雅典国家的著名政治家梭伦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改革制度就是设立了“公民陪审法院”,规定陪审法官可以在年满 30 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轮流参加案件的审理。比如雅典国在审判苏格拉底时, 就是由五百多名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陪审员进行的。在古罗马, 司法审判活动也属于公民大众, 这种民众集体审判制度体现了“民主政体”的原则, 符合“主权在民”的思想。持这种观点者认为: 一个国家的主权者, 只能是由缔结者个体组成的共同体, 即国家权利只能属于作为国家主权者的人民, 只能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行使, 包括国家的审判权。这种学说也包含了人民陪审制度的思想渊源。但是、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真正起源于英国, 后来为许多国家所沿用, 逐渐发展成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两种形式。这两种不同的陪审方式虽然在陪审人员的选任、陪审员的职权、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有不同的区别。但是、无论何种形式的陪审制度都对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因陪审制度是民主法制的产物, 我国长期处在封建统治时期, 陪审制度没有生存的环境, 所以陪审制度发展的较晚。只有在清朝时期, 一些封建知识分子中的有识之士和受资本主义民主思想影响的政治家提出了民主政治的要求,这些主张直接影响了立法。沈家本于光绪三十二年主持完成的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结束了我国封建社会历代法律程序法和实体法一体的现象,因袭了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尽管这部法律因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颁布,但是其首次提出了陪审制度,开创了我国陪审制度的先河。之后, 1949 年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在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实行陪审制度”。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 197 5 年宪法对 1954 年宪法作了大量的修整,使宪法在结构和内容上趋于混乱,将原来 106 条删改到 30 条,字数也由原来的 9000 字改到 4000 字,也把人民陪审制度删除掉了,是一部残缺不全的宪法。虽然在 1978 年和 1982 年国家重新修订了宪法, 使很多制度得以恢复和完善, 但惋惜的是人民陪审制度却没有在宪法中得以恢复。虽然 1983 年< 组织法>、 1989 年的<行政诉讼法>和 1991 年的< 民事诉讼法> 都分别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但是这样的规定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只是一般原则, 而非由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宪法原则。在审判实践中, 人民陪审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即使有的地方法院运用了人们陪审制度,也只是流于形式,陪审人员大多是“只陪不审”没有真正发挥出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进几年, 随着大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提高, 在司法领域人们也越来越感觉到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2000 年9月 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草案)》的议案;2004 年8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