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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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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判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判例制度。事实上, 中国有着悠久而丰富的判例法传统, 古代较早时期就开始援引判例, 作为判处新案的根据。西周时期就盛行判例法,如“议事以制”, 是以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那时判例是审判的结果,又是一种局部立法,它是司法和立法的合一。「[1] 」秦代的“廷行事”是中央司法机关廷尉所确认的办案成例。汉代的“决事比”、“春秋决狱”, 判例成为汉代断案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唐朝, 判例凌驾于法典之上, 出现了“以例破法”的状况。宋朝的“断例”和“指挥”, 《宋史刑志》概述宋朝“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明代和清代律例并行, 实行“有例则不用律”, 清代的“例”, 都是以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北洋政府把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大量适用司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由此可见, 判例在我国古代, 以及近代的司法体制中都占有重要越位。新中国建立初期, 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 司法审判主要依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行。 70 年代末“文革”结束后, 根据中央提出的“拨乱反正”要求, 人民法院大规模开展了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当时缺乏法律上或者政策上的具体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总结和下发了“刘殿臣案”等7 个典型案例。这7 个案例公布后, 对平反冤假错案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与推动作用。当时全国法院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就是以这 7 个典型案例为具体标准开展起来的。 198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 其开辟专栏刊登各种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虽然大多数不是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 但一般都是最高法院从各级法院生效判决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最高法院组织编辑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人民法院案例选》,很多学者都把这些案例视为中国的判例法, 认为这些案例具有法律上的影响力, 实际上具有判例的性质。特别是当前司法裁判中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 极有可能加剧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仰危机; 为此, 司法机关为了增加公信力, 主动通过制定一些判例对审判实务进行指导,从而减少因裁判结果不统一而造成的压力。最高法院在《五年改革纲要》第 14 条中明确规定:“从 2000 年起,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2005 年1 0月 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2008 )》, 提出了 50 项改革任务和改革措施。其中在第 13 项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正式的改革意见。在 2007 年召开的两会中曾提出: “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幅员辽阔, 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诉讼纠纷复杂多样, 个别地方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审判工作中指导性作用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