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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郑银办发[2007]7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 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 的监督管理,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并通过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对全国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 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 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久悬、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部门办理, 其他工作部门不得办理。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年检和久悬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 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第七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八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机构可通过书面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或网络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 银行机构将存款人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 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 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网络报送方式下,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增加、变更、删除和查询。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 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 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第九条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的一致性。第十条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报文导入待核准数据库, 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相关信息, 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打印开户许可证, 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 留存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送银行机构交存款人; 业务处理不成功的, 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退回银行机构交存款人。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与公安、工商、质(技)监、税务、财政等部门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通过依法移送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或依法提供协助查询, 实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充分利用; 通过依法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采集数据或在线查询, 实现对存款人相关信息真实性的验证。中国人民银行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PMIS )和同城票据清算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存储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管理。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授权制度、业务复核制度, 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 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第十三条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具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