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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名词解释
税收名词解释
利改税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措施。核心内容是将所得税引入利润分配领域,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
: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是指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具体说,税收的职能就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即税收能够干什么的问题。
: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事。法制是建立市场经济新税收体制的核心。: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也叫源课法,是在所得额发生的地点课征的一种方法。
:又叫综合课征法,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然后根据申报的所得税率计算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
: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其主体资格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
: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力和义务的直接体现。
: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计税依据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可以规定为征税对象的价格,也可以规定为征税对象的数量。
: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它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体现出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以及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组成部分。
: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最终出处。归根结底是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
: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纳税的问题。
: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有的税种,税收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但有时是不一致的。
:即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保证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