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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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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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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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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要点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
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三、分区规划(园区规划)
五、详细规划
六、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七、镇(乡)总体规划
八、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
九、村庄规划
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街区保护规划
十一、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十二、近期建设规划
十三、专项规划
十四、环境整治规划
十五、城市设计
十六、概念规划
十七、规划评估
十八、规划论证
十九、编制标书
二十、电子文件
二十一、课题研究
二十二、建设项目仿真服务
二十三、其它
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鉴于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于2003年5月发布的《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简称《暂行标准》)至今已近10年了,由于形势变化大,早已不适应当今城乡规划设计项目和其内容、深度的要求。为了适应城乡规划要求,建立和维护湖南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湖南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应全省广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结合湖南实际,对原《暂行标准》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么,请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规划内容、深度,规划设计计费应按《意见》相应增减。最终合同价以《意见》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设计单位不能擅自压低设计费标准,恶意竞争,扰乱规划设计市场。
(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基础资料调查及地形图费用,委托方应另行支付。
4、本《意见》项目费用按档次套用,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算。
5、执行本《意见》项目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图纸8套。如委托方要求另行增加其他文件要求,其费用另议。
6、规划设计费由委托方按工作进行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订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5日内再支付50%的规划设计费;规划设计成果全部完成支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7、原《暂行标准》作废。
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
二0一三年七月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
序号
市、县域总人口(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0

2
50

3
100

4
150

5
200

6
>200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现状区域总人口为准;
(2)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标准执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50万以下人口为20~35万/每个;50万以上人口为35~5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60万元。
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2
30

3
40

4
50

5
80

6
100

7
>100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城市人口为准。
(2)本计费标准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如编制城乡规划总体规划或城乡统筹规划,-。
(3)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标准的40%计费。
(4)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25~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