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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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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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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08 年 10月 09日 15时 59分 195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交通运输“交通标志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8]158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8 年第 2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月六日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确保专养公路安全、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实行拍卖、挂牌竞标等有偿使用制度,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在专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红线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 含该地上建筑物) 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形式为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指示牌、宣传栏、灯箱、彩旗、条幅、画廊等。第五条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设置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年度招标、拍卖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福州市建城区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管理工作由市灯管办具体负责。第六条在国宾馆、机场道路沿线及城市入口处等重要区域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一)专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 (二) 依附于公路红线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广告的。第八条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做到安全、牢固、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公路的要求; (二)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应当与公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牌使用的内容、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一) 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或设置与交通标志形状、尺寸、图形类似的标志; (二) 妨碍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或其它相邻构造物和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 不得产生声、光污染, 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或危及人身安全, 损害路容路貌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