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6
文档名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处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2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处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处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 的业务处理, 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 的管理,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 第5 号发布)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 号文印发) 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 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 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 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 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 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 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 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书面资料。第五条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采用网络报送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 还应确保电子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内容的一致性。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银行机构报送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于代为备案的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第六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 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 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业务处理不成功的, 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业务处理不成功的, 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 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相关信息, 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 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 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存贮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业务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 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 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的非现场监督管理。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